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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联概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广州市社科联。本会英文全称为GUANGZHOU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ASSOCIATIONS,缩写为GZFSS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广州市委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广州市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州地区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广泛团结和组织广州地区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守正创新,大力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为广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服务,为广州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坚持党对本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作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团结引领广州社科界围绕贯彻落实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战略任务,组织、协调和推动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依法对广州市社科类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在中共广州市委领导下履行对本会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职能,引导、服务和支持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服务;
  (四)推动社科普及基地建设,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五)组织编撰、资助出版和推广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等方面的书籍和资料;
  (六)编辑出版《城市观察》杂志;
  (七)协助编制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协助落实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八)推动组织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选;
  (九)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之间、理论研究机构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十)推动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培养,鼓励社科工作者参政议政;
  (十一)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
  (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广州地区社科类社会组织、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科研究基地、社科普及基地等,经本会主席办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本会委员候选人;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报告相关工作,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五)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手续。
  第九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者违背本会宗旨开展活动,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凡涉及本会的重大事项决策,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民主协商。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代表主要由各会员单位根据本会分配的名额推荐,上届委员会可以推荐部分特邀代表。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有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对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委员会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委员会任期相应调整。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会员单位推荐及市社科联党组会议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的推荐,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委员会会议有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其决定应当经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主席一人,专职、兼职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
  (三)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
  (四)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调整、罢免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
  (五)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任期与委员会一致。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全体常务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应到会常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常务委员会职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可以代表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本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本会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本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