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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组织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组织(包含学会、研究会、协会,以下简称学会)开展学术活动,实施学术活动规范化管理,活跃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氛围,进一步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本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
  第二条 活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为广州建设国家重要中心城市服务,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团体作为智囊团和思想库的作用。
  第三条 活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广州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积极推进社科理论创新。学术活动主题由申请学会自拟,同时接受市社科联业务指导。
  第四条 活动形式:包括学术研讨会、学术沙龙、学术圆桌会议、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各学会须向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活动申报表》一式3份、活动详细方案(包含活动主题、内容、参加人员、拟邀专家、经费预算等),报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工作部。
  第六条 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市参加学会学术活动,须根据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在互联网上举办活动,须按照有关规定报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七条 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工作部预审后,报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办公会议审批。
  第八条 学会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举办活动,或虽经报批程序但不按审批要求举办活动,须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的学会活动,承办学会必须做好活动的筹备工作,并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将筹备情况向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工作部报告。
  第十条 经批准的学会活动,承办学会必须按照申报时间、内容和规模如期举办;若推迟或取消活动,需向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工作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包括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活动署名统一为“主办单位: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办单位:×××学会”。
  第十二条 活动承办学会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工作机制。事前须对活动的主题、内容、拟邀请嘉宾及出席人员进行全面把关,确保活动的政治、学术导向正确;事中须维护好活动现场的秩序,如发现有违背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错误言论,须及时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消除不良影响;事后7天内须将活动书面总结,以及录音整理稿和影像资料报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工作部备案。对因疏于管理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活动,将追究主办单位、参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